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我校“省内一流、全国知名”高水平本科体育院校建设目标,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三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发挥教师主动性,不断改进和加强师德建设工作,探索建立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教师自尊自律自强,做学生敬仰爱戴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第四条 学校成立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科研、竞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监察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竞训处、学生处、工会、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人事处。
第五条 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和监督的日常工作。
各系成立师德建设与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全体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组长由各系主任、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系党政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二章 师德教育与宣传
第六条 强化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重视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七条 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师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明确基层党组织要在把好教师政治关、师德关中发挥作用。为教师党员教育提供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教师党员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专业素养与人文情怀,发挥教师党员在教学育人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八条 加强教师教学规范教育。加强教师对教学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教师认真履行教学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九条 加强教师学术道德教育。组织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学习,引导教师在科研活动中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 做好新教师入职教育。在新教师岗前培训中开设理想信念、师德师风、校史校情等专题教育,推进新教师助教制度,通过教学名师的传帮带,发挥优秀教师的师德榜样影响力。举行新教师入职宣誓仪式,激发新教师的职业自豪感、荣誉感、使命感,促进新教师热爱教师职业,树立崇高师德。
第十一条 做好教师发展培训。完善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先导、以提高师德修养为核心、以提高综合素养为目标的教师发展培训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培训、教学提升培训、案例教学培训等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学能力,营造崇德向善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建立师德师风建设专家库。把学校师德师风典型、全国、全省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请进校园、走进课堂,用他们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师风内涵。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教师社会实践。鼓励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将学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社会服务,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第十四条 推进老教师荣休制度。开展退休谈话,为退休老教师举办荣休仪式,体现学校尊重人才、以人为本的理念,营造尊师重教的校园文化。
第十五条 表彰师德先进典型。开展师德师风标兵、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文明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评选表彰工作,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弘扬先进模范的引领示范作用,营造修身育人的浓厚氛围。
第十六条 加强师德师风宣传,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师风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多样化,将师德师风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十七条 通过专题报告会、理论学习会、校内宣传展览等途径,全面宣传《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师风的要求,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普及,使教师日常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十八条 创新师德宣传教育模式和手段,充分发挥师德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媒体形式,挖掘宣传优秀教师、优秀教师团队的感人事迹,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加大对学校模范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等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力度,将每年9月确定为师德宣传月,集中宣传师德先进事迹,邀请校内外师德楷模开展师德宣讲报告会。建设师德建设专题网站,树立典型、宣传模范,营造良好的师德环境和校园氛围。
第十九条 倡导师德教育宣传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组织高水平的教师思政工作团队开展师德课题研究,提高师德建设的实效性和长效性,提升教师师德建设的科学性。
第三章 师德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师德考核评估机制。强化人才引进、职务评审、岗位聘任、干部选拔、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等环节师德师风审核把关。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教师招聘和人才引进师德考察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察评估工作,全面考察候选人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情况。各系师德建设与监督小组负责协助各系党组织对引进人才的师德师风审核评估,凡未通过者,不得聘用和引进。
第二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合教师年度考核进行,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教师党员的师德考核要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意见。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第二十三条 师德考核结果通知各系和教师本人,考核结果不合格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可于考核结果通知下发3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师德考核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及干部选拔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建立违反师德行为惩处机制,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考核,师德师风不合格者不得聘用和录选。
第二十七条 强化师德监督。建立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本单位教师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师德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