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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体育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9-12-30 11:17   审核人:

第十六条 对来校后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事代理人员,学校依据岗位设置与需求,适时聘任,聘期内享受相应岗位待遇,起聘时间参照同批次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制度,实行专业技术岗位总额控制、结构比例控制,高校教师系列(包括教练员系列)为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岗位。

第十八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入校工作前如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在办理入职手续时,须提交本人职称评审材料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如符合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要求,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岗位聘任:

1.入校前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入校工作满2年后,年度考核均合格可以参加十级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根据设岗情况,择优聘任。

2.入校前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入校工作后聘任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第一个合同期结束后,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竞聘,根据设岗情况,择优聘任。

3.采取直接考核形式公开招聘的人事代理人员,根据“一事一议”原则,聘任至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4.学校引进博士的配偶,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根据“一事一议”原则,聘任至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根据学校岗位整体设置情况,参加学校岗位分级聘用,竞聘上岗。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可按学校规定参加干部岗位的公开选拔。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首个聘期内原则上不能转岗;首个聘期结束,续聘期内可根据学校工作安排进行转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人事代理人员攻读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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