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考核和续聘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原则上适用于在聘的人事代理人员,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劳动合同为准。人事代理人员的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各用人部门负责,学校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采用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及合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同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一起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进行考核评优。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晋升、工资发放、奖励等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试用期考核由各用人部门组织实施,主要考察人事代理人员是否胜任工作、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满考核和续聘
(一)合同期满考核以业绩评价为主,并对人事代理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考核。
(二)人事代理人员合同期满考核工作按照学校聘期考核文件执行(聘期考核文件另行制定)。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同期满考核合格者,学校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予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