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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2019-01-15 07:36   审核人:

第九条 业绩成果

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一)至(四)条须具备1条以上;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一)至(四)条须具备1条以上:

(一)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1项(均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省级教学工程项目或重点教学改革项目1项。

(二)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省部级二等奖限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三)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编写人,或1项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的第一编制人,并正式颁布实施。

(四)主持完成2项以上重大技术革新、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成果创新性强,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或者近5年负责承担过高水平(省级以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建设管理成绩突出,在全国同类型实验室管理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实验相关论文3篇(其中至少2篇期刊论文被SCI或EI收录);或者独立出版学术著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同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或EI收录2篇。

(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或者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本单位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七)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第十条 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评审的专业理论水平、实验技术工作和业绩成果等要求,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10名,二等奖限前5名),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第1名)。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三)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3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2篇)。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或者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8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本单位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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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实验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和破格评审条件均为申报人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以后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业绩。

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部级奖励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的部级奖励为准。奖励应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研究报告等原始材料。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指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省级成果登记。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横向科研项目应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研究报告。专利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帐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校原始申报材料及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

第十五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等。论文不含未被SCIE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

第十六条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SCI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

第十七条 著作、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第十八条 专利应附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

第十九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成果奖励、专利、论文、著作、教材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是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某项业绩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集体论证,达到正高级实验师的水平要求,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二十二条 自主评审单位可制定不低于本条件水平要求的单位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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