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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体育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9-12-30 11:17   审核人:

附 件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能,结合学校人事代理制度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事代理人员,是指学校聘用但不纳入事业编制,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按照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的专任教师、党政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内,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除学校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的配偶符合学校规定,按照人事代理方式安排工作)以外,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部门岗位空缺情况,每年向人事处提出用人计划,人事处负责汇总、审核,上报学校研究确定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进人计划。

第六条 学校按照公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拟聘人员公示等招聘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首次签订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期内。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劳动薪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及解除、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及双方其他协议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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