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劳动合同由学校制定统一文本,合同的内容以及解除和终止条件等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人事代理人员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各执一份,存入人事档案一份。
第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仍适用本办法所规定的管理、考核、解除、终止合同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工资
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参照学校同类事业编制职工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福利
劳动合同期内,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事业编制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人事代理人员加入学校工会的,享受学校工会会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期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人事代理人员按时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并从工资中予以扣除,统一由学校代缴。
人事代理人员如果到校之前有工作经历,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等支出由人事代理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职业发展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应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参加入职培训和岗位培训。
学校鼓励人事代理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扩充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
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各类全日制教育培训(含攻读学历学位),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学校有权要求人事代理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务;人事代理人员如违反培训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其岗位职责,参加学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执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