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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体育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9-12-30 11:17   审核人: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二)未经学校同意,离开岗位进修学历、学位的;

(三)合同期内,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其他单位兼职影响本职工作履行的;

(四)试用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

(五)应聘时隐瞒或虚报情况,聘用后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六)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者失职、渎职造成责任事故的;

(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职业道德以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人事代理人员应于15日内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人事代理人员无故不办理或逾期办理相关手续,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如聘期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处审核并上报学校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解聘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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