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往人事代理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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